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应用管理中心
2015/04/29 16:13
第一条 为加强对获得《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获证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获证单位服务行为,持续保证服务质量,根据《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应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应用管理中心)应当对获证单位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处理影响北斗导航民用服务单位资质的问题。
第三条 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公正公平、综合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监督管理包括建立获证单位档案、处理获证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年度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
第五条 应用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获证单位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获证单位基本信息、资质审查文档资料和资质监督管理文档资料。
第六条 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歇业一年以上、关键设施设备受损、失泄密事件、法定代表人受到国家或军队有关部门处罚、授权用户终端设备丢失、已注册用户卡丢失、发生安全事故、与申请服务相关的证书被暂停或吊销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日内向应用管理中心上报《北斗导航民用服务单位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一,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报告表》)。
应用管理中心应当组织人员对重大事项进行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在《重大事项报告表》中签署意见。
第七条 获证单位每年应当对照《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单位上年度资质保持情况进行自查,并编制《北斗导航民用服务单位年度自查报告》(附件二,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
第八条 每年四月三十日前,获证单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送应用管理中心。
(一)《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证书》原件;
(二)《年度自查报告》;
(三)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监督审查报告复印件;
(五)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涉及其它行政许可项目(如安全生产、环保等)的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七)终端级产品应当提供经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应用管理中心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适用时);
(八)上年度专业技术能力变更情况说明(人员、设备、成果)及相关证明复印件(适用时);
(九)其它需要证明资格保持情况的材料(适用时)。
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应用管理中心应当对《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检查,必要时到申请单位进行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不满足要求的情况时,应用管理中心应当开具《北斗导航民用服务单位整改通知单》(附件三,以下简称《整改通知单》)。
申请单位应当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1-3个月。应用管理中心组织人员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对于年度监督检查满足要求的单位,应用管理中心应当在《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证书》上加盖年度监督检查合格章。
第十条 应用管理中心应当结合例行工作,对获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
应用管理中心在接到对获证单位的服务资质、服务质量的投诉或举报时,应当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日常监督中发现存在不满足要求的情况时,应用管理中心应当开具《整改通知单》。
申请单位应当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1-3个月。
应用管理中心应当组织人员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 在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监督中,发现获证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之一,应当给予警告的处罚。
(一)提供的有关资料失实的;
(二)注册时认可的资质条件发生明显变化,导致服务能力下降的;
(三)服务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对用户造成影响的;
(四)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向应用管理中心报备北斗导航民用用户卡采购合同的;
(七)服务项目超出注册范围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证书》的;
(九)接到《整改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十)出现影响资质保持的其他情况。
给予警告处罚时,应用管理中心应当开具《北斗导航民用服务单位处罚通知书》(附件四,以下简称《处罚通知书》。
获证单位应当对存在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经应用管理中心验证满足要求后终止警告的处罚。
第十二条 获证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给予暂停资质的处罚。
(一)发现存在第十一条所列问题,性质严重或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二)注册时认可的相关资质受到国家主管部门暂停处罚的;
(三)受到警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给予暂停资质处罚时,应用管理中心应当开具《处罚通知书》。
获证单位应当对存在的问题在12个月内完成整改,经应用管理中心验证满足要求后终止暂停资质的处罚。
第十三条 获证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给予注销资质的处罚。
(一)发生失泄密事件;
(二)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证书》的;
(三)未经应用管理中心允许擅自向国(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北斗授权服务的;
(四)未经应用管理中心允许擅自出租、出售、转让已注册用户卡的;
(五)未向应用管理中心提交授权用户身份信息及自定义的定位、位置报告、短信服务相关协议的;
(六)注册时认可的相关资质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吊销处罚的;
(七)被暂停资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给予注销资质处罚时,应用管理中心应当提出处罚意见,经批准后向获证单位开具《处罚通知书》,收回《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证书》证书,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受到注销资质处罚的获证单位,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十四条 对批准为试验资质的单位,应用管理中心应当参照本办法对其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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