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即将实施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4/12/05 10:07
11月27日,经过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我国唯一一部测绘成果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条例》)在陕西省十二届人大第14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并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将为新时期陕西省测绘成果的生产、更新、汇交、保管、提供、利用、销毁和质量管理,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提供法规依据。
修订后,《条例》从6章28条扩展为8章46条,新增2章18条,将质量监管、安全与保密单列成章,填补了我国地方法规对测绘成果质量及安全与保密的规定。此次修订条文篇幅超过95%,修订部分紧密结合陕西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工作的实际,既是对现行工作经验的总结,又对今后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可能出现的问题作了适度超前规划。《条例》修订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强化测绘工作政府职责。《条例》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推动现代化省级测绘基准体系的建设与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基础测绘成果定期进行更新,并将基础测绘及其成果更新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完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测绘成果应用宣传,普及测绘成果知识,提高测绘公共服务能力,鼓励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
发挥各级机构管理职能。《条例》按照中央简政放权、权力下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县级测管部门的具体职能,将成果汇交、申请使用、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等具体管理职能下放至设区市测管部门。既适应了现实工作的需要,又进一步强化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工作的层级,增强了测绘管理力量。《条例》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对多项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加快基础测绘更新速度。《条例》将陕西省级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周期从5至8年缩短为3年。《条例》规定:1:5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三年更新一次;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条例》根据新型基础测绘业务体系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全国首次将地理国情普查及监测列为基础测绘范畴。
明确成果汇交具体范围。《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分别列明应当汇交副本和汇交目录的项目,便于汇交工作的可操作性,既有利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已有测绘成果的信息,又确保非基础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人享有权利;既满足了成果汇交的需要,又减少了成果汇交的工作量。《条例》规定,对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异地备份存放场所的建设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们组织实施。
建立共建共享合作机制。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是《条例》的一条主线。《条例》健全了测绘成果汇交机制,促进已有测绘成果的充分利用,明确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和卫星影像采购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书面征求同级测管部门的意见,避免重复测绘。要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推广应用;推进基础测绘部门从数据生产者向信息整合者转变,更有效地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完善质量监管工作制度。《条例》从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监管,再到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等都作出相关规定,明确测绘成果的质量标准、责任和检验机构,从源头加强质量监管,确保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条例》规定,测绘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测绘成果质量的专项监督检查。
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职责。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要求,《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测绘成果生产单位、存储单位、使用单位保护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安全的职责。从获取、登记、归档、使用、审批、销毁均作了具体规定,对测绘成果的安全与保密工作流程做出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针对外业数据获取工作,《条例》规定,测制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单位应当在开展野外作业前书面告知测绘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从源头保护测绘成果的安全。(国庭亮 董莉 201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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