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导航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19/05/17 16: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民政部、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推进卫星导航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卫星导航行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卫星导航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的领导, (以下简“中协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申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卫星导航行业的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是行业自律行为。中位协遵循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和社会服务的宗旨,贯彻非营利和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中位协设立社会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委”)。信用评价委由中位协专家顾问团部分成员和中位协六届部分常务理事组成,负责对行业申报信用评价企业进行初评,指导行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信用评价委下设卫星导航行业社会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负责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制定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有关指导性文件;
(三)负责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宣贯、咨询、培训;
(四)负责前期与企业沟通、初期资料整理、中期资料补充、后期公示宣传和信用企业在行业的发展状况考察;
(五)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六)信用评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六条 参评的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满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
(二)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
(三)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四)在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行政管理机构通报记录和重大投诉记录;
(五)申报单位必须是中位协会员,遵守协会章程,严格履行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为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衡量企业信用状况,本办法规定的信用等级评定采用商务部指定评价办法,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八条 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三级五等。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履约能力很强、履约意愿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履约能力强、履约意愿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履约能力较强、履约意愿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履约能力一般、履约意愿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履约能力弱、履约意愿差,社会信誉差。
第九条 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XXX级信用企业”。
第四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条 申报受理。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按《 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要求向信用办提交相关资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用评价委对参评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初评阶段。当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并核准审验完毕后,对企业最后一个经济周期运营的特点与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完成信用评价报告的初稿,初步确定受评单位的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技术评审。根据商务部信用评价标准,对企业资料深入分析,进行技术审定,并撰写信用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实地访谈。如申报资料有异议的沟通不能解决,将进行实地访谈。
第十四条 等级审定。根据信用评价报告出具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反馈与复评。信用办在评价结果确定后,将信用评价报告及意见反馈到参评企业,参评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信用办对企业意见的处理方式为:
(一)如果参评单位对评价结果没有异议,则评价结果为最终信用级别;
(二)如果参评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评价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材料;
(三)如果参评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但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则信用评价机构可不受理复评请求;
第十六条 结果公示。信用办将审定结果在中位协网站(//www.88cc8.com/)、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方网站(http://ciecc.mofcom.gov.cn)、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www.bcp12312.org.cn)、中国商务信用平台(www.bcpcn.com)等媒体统一发布公示及宣传。
第十七条 等级复审。信用等级有效期内的企业须每年参加复审,企业是否按期参加复审将纳入信用评价考核指标。未按期参加复审的企业,协会将定期在网站予以公示。如企业出现重大失信行为,协会将依照有关办法及时进行强制复审,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有效期三年,凡信用评价三年有效期满的企业,如需继续评价,则视同初次申报。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信用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信用等级信息、经营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二十条 信用办对参评企业的原始资料、信用评价过程中的文字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作为工作底稿存档;对企业申报获取的任何资料均应按照保密级别归档;对参评企业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应作为机密文件单独存档。
第二十一条 企业如不主动配合填报资料,造成信用资料不连续、不完整的,视为信用资料缺失,采取降级处理。
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重大问题的,经信用办确认后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或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颁发信用证牌。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未发生升级、降级的,信用证牌三年更换一次;等级发生变化的企业,信用证牌当年度更换。企业信用等级以平台发布为准。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原则,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评选评优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中位协将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宣传信用评价优质企业,积极向政府和社会推荐优质企业承担有关项目。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均可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中位协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参评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提交的信用信息必须真实,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有上述行为的,信用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信用等级等处理。因虚假申请给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必须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不得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有违纪行为者,信用评价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信用评价工作资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信用办必须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刁难参评企业,不得接受参评企业财物,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有违规行为的,信用评价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评价管理办法由中位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评价管理办法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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