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19/05/17 15: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领域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提高卫星导航定位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水平能力,推动行业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 (简称“中位协”)依据2022年《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团体标准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卫星导航、卫星通信、卫星遥感以及其它综合时空技术和应用,泛在导航与位置服务等。
第四条 制定原则: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二)标准制定过程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原则,充分反映标准适用各方的共同需求。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支撑产业发展,规范行业自律,便利经贸往来,推动北斗优先发展。
(四)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团体标准。
(五)团体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团体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可以按程序转化为行业及国家标准。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 提案及立项申请。中位协会员、科技委和专家顾问团个人可以根据卫星导航技术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向协会提出团体标准提案及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团体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与国内外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主要技术要求,进度安排等。
第六条 立项评估。中位协组织行业专家对申请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
评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领域标准体系情况;
(二)标准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预期作用和效益;
(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四)与相关国内外标准的比对分析情况;
(五)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支撑产业发展,规范行业自律,便利经贸往来,推动北斗优先发展。
第七条 对拟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以书面形式予以正式通知。
第八条 起草。标准编写工作组应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并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有关材料。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等;
(二)团体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修订团体标准时,还包括修订前后技术内容的对比;
(三)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关系;
(六)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七)实施团体标准的要求,以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等建议;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在中位协官网、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申报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十条 技术审查。中位协成立审查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术审查。审查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少于五人。审查专家应当熟悉本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技术审查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主要内容:
(一) 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二)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有无重大意见分歧;
(三) 标准的框架结构是否完整、逻辑是否清晰;
(四)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五)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六)文本的编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审查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
第十三条 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团体标准报批材料,报中位协标准化委员会审核批准。
报批材料包括:
(一)报送公文;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审查会议纪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中位协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GLAC)团体标准总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第十五条 发布。经中位协审核通过的团体标准在中位协网站(//www.88cc8.com/)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ttbz.org.cn/)同时发布。
第十六条 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的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可以缩短时限要求。
第十七条 实施效果评估。根据团体标准实施情况,中位协不定期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估。实施效果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的实施范围;
(二)标准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第十八条 复审、修订及废止。团体标准实施后,中位协根据实施信息、实施效果评估情况,以及技术和应用发展需要适时组织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由中位协会员单位约定采用,中位协向社会公开的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条 中位协与标准编制单位共同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中位协将积极推动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申请工作。
第二十二条 推动政府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 、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中位协团体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成果可纳入中位协科学技术奖项的评选范围。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位协接受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不断优化团体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协会及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反馈团体标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 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置,以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一经发布,版权归中位协所有,未经中位协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据中位协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和认证等活动均应经过中位协批准授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位协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原《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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