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位协关于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实行备案制的暂行规定
2019/05/17 15:42

关于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实行备案制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中位协”)第六届理事会为加强沟通,防范风险,进一步推动中位协分支机构建设,促进以北斗为核心的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章程》和民政部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现就实行分支机构活动备案制,做出以下规定:

     一、中位协分支机构组织、参与和出席任何非中位协组织的活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中位协秘书处备案,在得到批复后方可进行活动。

     二、经备案的活动结束后,应向中位协秘书处书面汇报活动情况,并提交相关的活动材料,包括以中位协分支机构名义发表的讲话、演说、报告等电子版手稿、演示文稿和照片,以便中位协网站及时宣传和资料存档。

     三、未得到中位协授权,分支机构不得以中位协名义发表文章、签署双边或多边合作文件和参与媒体宣传等活动。

     四、分支机构印制和使用出现中位协分支机构字样的名片或标识,应明示其成员单位名称。未经中位协授权,名片或标识中不得出现中位协LOGO或与其相似的图案。印制的名片或标识应向中位协秘书处提交样张。

     五、以中位协分支机构名义运营的融媒体应接受中位协备案和监管,有关融媒体内容(含更新内容)应接受中位协的审查。中位协有权要求撤换认为不适宜的内容。


201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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