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会长和兼职副秘书长开展协会工作实行备案制的暂行规定
2019/05/17 15:38

关于副会长和兼职副秘书长开展协会工作实行备案制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中位协”)第六届理事会为了加强沟通,防范风险,进一步发挥副会长和兼职副秘书长的作用,根据《 章程》和民政部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现就实行副会长和兼职副秘书长活动备案制,做出以下规定:

     一、中位协副会长和兼职副秘书长以副会长或副秘书长身份(名义)组织、参与和出席任何非本会组织的活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中位协秘书处备案。

     二、经在中位协秘书处备案的活动结束后,应立即向秘书处提交相关的活动材料,包括发表的讲话、演说、报告等电子版手稿、演示文稿和照片,以便中位协网站及时宣传和资料存档;

     三、未经备案或授权的副会长和兼职副秘书长不得代表中位协发表文章和签署双边或多边合作文件。

     四、副会长和兼职副秘书长印制名片,应在“ 副会长”,“副秘书长”字样之前明示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和职务。印制的名片应提交中位协秘书处存档。


2019年5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