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细则
2018/11/16 14:09
为做好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工作,根据《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项目概述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协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办法和条件,启动申报工作。
第二条 的个人会员自愿申报,按要求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
第三条 本项目每期资助总人数根据中国科协批复确定,包括中国科协直接资助和通过自筹资金资助人员。
第二章 被托举人遴选
第四条 被托举人的遴选条件:
(一) 个人会员,32岁以下(按申报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中国籍公民;
(三)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学科领域的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学风道德;
(五)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
(六)未曾入选本项目或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
(七)女性被托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1-2岁,须报经中国科协评审领导小组同意。
第五条 成立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组,组织开展被托举人遴选工作。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组长由会长担任,副组长由秘书长担任。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组人数不少于9人,均为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学科领域内权威专家,包括一定数量的院士和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第六条 根据中国科协的时间节点, 公开发布正式遴选通知,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同行专家实名推荐、分支机构推荐、青年科技工作者自荐等多种途径开展人选报名工作。
第七条 依据遴选条件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名人选即获得同行专家遴选评议资格。
第八条 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遴选办法和遴选程序,精心组织召开遴选评议会议,通过专家现场投票方式确定人选的推荐次序,并根据可资助名额确定被托举人推荐人选。
第九条 每位被托举人推荐人选应由不少于3名同行学术权威专家进行评议并具名同意推荐,其中至少2位同行专家与被托举人具有相同研究领域,至少1名专家承担指导、托举责任。
第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和遴选评议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评议会议之前透漏评议专家名单,不得对外透漏评议内容,不得对外透漏评议结果。
第十一条 遴选评议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被评议人选的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同一课题组成员在评议时须暂时离席回避。
第十二条 将被托举人推荐人选有关信息(包括人选姓名、年龄、专业、工作单位、对应的推荐专家和托举导师),参与遴选评议的专家信息(包括姓名、专业、工作单位)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平台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中国科协审核确认。
第三章 经费监管

第十三条 经费资助标准由 在每期项目申报通知中列明,每期稳定支持三年。
第十四条 被托举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由社会募集资金资助的,被托举人可根据需要一次提出三年经费的执行计划,经项目实施单位书面报告中国科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鼓励各会员单位通过募集社会资金建立青年人才培养专项基金,为青年人才托举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募集社会资金工作须在项目申报前完成,并提供有效资金核验证明。
第十七条 按照《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既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帮助和指导被托举人完成经费执行。
第十八条 按年度定时向中国科协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原则上受理公示期内的书面实名投诉(包括提供投诉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电子邮件),一般不受理电话、口头、网络、匿名等其他方式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准确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按照严肃、谨慎、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处理公示期内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并向投诉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妥善保存投诉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并严格保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行业发展情况,联合被托举人工作单位制定适合青年人才成长的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方案,为被托举人提供全方面的扶持培养。
第二十四条 根据被托举人需求,协助托举导师开展对被托举人的指导工作,确保托举导师真正发挥出帮扶、培养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通过组织青年工作委员会活动、青年交流活动等方式,加强与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并通过定期举办座谈会等形式,直接了解被托举人的意见和诉求。
第二十六条 认真按照培养计划开展托举工作,并按正常流程组织结题验收工作,一般不提前完成或延长项目时间,如需调整实施计划,须书面报告中国科协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与被托举人工作单位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实时掌握被托举人的发展情况;托举导师团队及服务支撑人员应切实发挥培养和保障作用,为被托举人成长成才排忧解难。
第二十八条 被托举人如在培养周期内入选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可由本人提出终止项目资助。项目实施单位书面报告中国科协批准后,结余资金可用于支持其他被托举人。
第二十九条 以适当方式公开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将通过青年科学家论坛等活动,为被托举人搭建跨学科、跨领域的托举平台。
第三十一条 建设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跟踪评价系统,对被托举人成长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对项目实施单位工作过程进行跟踪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科协做好相关跟踪服务工作。
第六章 结项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国科协的时间安排,在项目结束期3个月前发布结项通知,提出结项工作要求,启动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国科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从学风道德、学术成果、社会贡献、单位评价、同行评价等方面对被托举人成长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三十四条 在每期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时提交结项报告。结项报告包含三年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绩效以及被托举人成长情况评估等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 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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