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星导航定位行业自律公约
2018/05/21 15:33
2018年5月18日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国卫星导航定位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企业正当利益,保障卫星导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卫星导航定位行业是指从事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简称GNSS)研究制造、系统运行维护、产品设备生产、运营平台服务、跨行业推广应用,以及其他与GNSS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管理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

第三条 卫星导航定位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发展。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站在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大力推进行业自律,为行业的发展与繁荣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会员自动成为本公约的成员。

第五条 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卫星导航产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动卫星导航定位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遵守国家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坚持产品、服务质量第一,取信于民的方针。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以任何方式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与合法权益。

第九条 自觉开展合法、公平的行业竞争;提倡同业间的团结协作,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的恶性竞争。

第十条 维护国家利益,注重信息安全;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信息从事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强化产权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制作,不传播违法、违规的导航地图数据,不复制、不抄袭、不剽窃、不使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二条 开展研究我国卫星导航产业发展战略,积极对我国卫星导航定位行业的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为我国卫星导航产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国内外合作交流、技术标准制定,与同行开展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我国卫星导航定位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与条款。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涉嫌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或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情况分别采取劝诫、批评、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等措施。对影响特别恶劣,或坚持不改的,将解除其成员单位资格。

第二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对违反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形成舆论压力,对其不正当行为进行公开抵制。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 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 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我国卫星导航定位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自律规则的,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名单。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导航定位行业自律公约》(2008年5月25日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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