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
2018/05/21 15: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和奖励效果,根据《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2018年5月18日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是授予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设科技进步奖、创新应用奖和终身成就奖等三个子奖。
卫星导航定位科技进步奖的受理项目,应是通过鉴定或评审的项目。
卫星导航定位创新应用奖的受理项目,应是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项目。
第四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单位,应当是对项目的完成和推广起到组织、研发和实施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五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通过对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评价的依据如下:
(一) 技术创新程度:项目在技术开发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并取得技术突破,掌握核心技术并进行集成创新的程度,自主创新技术在总体技术中的比重。
(二) 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与国内外先进技术相比其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参数等)、经济 (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等)、环境、生态等指标所处的位置。
(三) 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实现对理论、模型、算法及其它技术的依赖程度,以及与现有技术相比较的超越程度。
(四) 技术成熟完备性:该技术已经形成生产能力或达到实际应用的程度,包括技术的稳定、可靠性等。
(五)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自主研发的关键技术对解决行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实现行业技术跨越和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作用。
(六)经济或社会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包括主要完成单位已经通过技术转让、增收节支、提高效益、降低成本获得的,及他人由于使用该项技术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或对提高国家科学研究基础建设水平和科学技术普及的贡献。或在环境、生态、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提高人民生活质置利健康水平,防灾、减灾,保障经济、社会有序、持久发展等方面所取得的综合效益。
第六条 卫星导航定位创新应用奖的授奖等级,通过对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评价的依据如下:
(一) 应用创新程度:产品采用的或自主的核心技术达到的创新程度,企业在生产活动中践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程度,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创建和探索新型客户服务和商业模式的创新程度,标准和规范在先进技术引领和秩序规则设计上的创新程度,作品和专著在学术理论研究和传播技术上的创新程度。
(二) 指标先进程度:产品、企业管理、客户服务、商业模式、标准规则和知识传播等应用与国内外同类或同业的应用相比较,在表征其总体水平、主要参数、行业影响力等指标上所处的位置。
(三) 难度和复杂程度:产品研发、建立和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创建和践行新经济模式、制定标准规范、创作科普和学术技术著作等方面的难点和复杂程度。
(四) 应用成熟完备性:已经形成的生产规模或管理经营体系,达到实际应用的程度,标准规则实施和知识传播达到的广度深度。
(五)推广应用、示范程度:实用性、适用性和已经推广应用的范围,以及在行业中的示范作用。
(六)经济或社会效益:通过产品的市场推广,因企业管理和经营、标准规范实施和知识传播等因素的拉动和牵引作用,取得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
第七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通过初评的项目均属于授奖范围。通过终评产生特等奖和一等奖。原则上特等奖不超过推荐项目数的5%,一等奖不超过推荐项数的10%至15%,二等奖不超过推荐项数的25%至30%。总授奖率40%至50%。
卫星导航定位创新应用奖分为金奖、银奖、铜奖3个等级。通过初评的项目均属于授奖范围。通过终评产生授奖项目的具体等级。原则上授奖名额不超过50个,金奖占获奖总数10%左右,银奖占20%左右,其余为铜奖。
卫星导航定位终身成就奖不设等级。
项目水平达不到奖励要求,或无符合奖励标准的候选人时,奖项可空缺。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奖励办公室评选工作的汇报,审议和批准评审委员会主任提交的当年度评审委员名单;
(二)听取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的汇报,审议通过授奖项目的名单;
(三)评审终身成就奖的推荐人选,通过授奖名单;
(四)处理异议项目;
(五)决定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正副主任人选。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推荐项目;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评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条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总人数不超过9名。奖励委员会的产生按《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科奖励委员会确定。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是相关领域的院士、学术带头人、资深科技工作者,在卫星导航定位领域有重要影响力的专家和重要企业的技术负责人。
第十二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当年度被评审的候选单位或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应当回避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按专业领域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对相关专业的推荐项目进行初评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应当对候选单位项目的材料,以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章 推荐办法
第十五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采取推荐制,推荐者资格由《卫星导航定位科技奖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

第十六条 推荐书有正件和附件两部分,推荐者按照《卫星导航定位科技奖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编制材料。
推荐书材料准备一份电子档和一份加盖公章和手写签字的纸质文件。电子档正件采用word文件格式,附件采用扫描件等适用格式。
第十七条 对于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牵头完成单位填写《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其余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作出贡献的大小排序,并经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印章和所有完成人手写签名确认。有推荐单位的要签署推荐意见和加盖印章。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
第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凡是涉及保密类项目不得推荐。
第二十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参加其他奖励活动。
第六章 形式审查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负责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和候选人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推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奖励范围和完成年限;
3、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列名、排序和名额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推荐书中有关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6、是否符合当年推荐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对每个被审项目和候选人填写《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形式审查表》,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明确需要补正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经形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通知其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不予受理的处理。奖励办对形式审查合格或经完成单位补正通过的推荐材料,连同形审报告一并提交到评审委员会,进入评审程序。
第七章 初评

第二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和创新应用奖的初评采用通讯评审的方式。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对各自评审的推荐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填写《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初审表》,依照《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评分方法》予以记分。

第二十六条 每个项目的评审委员应不少于5名。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对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和统计,每个项目的实际分数为该项目全部评审委员的记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再取平均值的分数。
低于60分的,或虽然在60分以上,但分数排名低于授奖比例范围的项目被淘汰。位于授奖比例范围,但分数排名在特等和一等奖候选范围外的项目授予二等奖。分数排名在特等和一等奖候选范围内的项目参加终评。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根据初评结果编制《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初审资料汇编》,作为终评阶段的评审文件。
第八章 终评

第二十九条 终评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科技进步奖和创新应用奖的评审会议分开举行。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由执行主任主持。评审会议的评审委员到会人数应占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

第三十条 会议的内容和程序是:听取奖励办前期工作的汇报,听取部分候选项目的答辩。项目答辩人须是第一完成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答辩的应说明原因,顺次由第二、三完成人答辩。全体参会评审委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产生授奖结果。

第三十一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参加投票的委员应达到2/3(含)以上多数,表决结果有效。
(二)科技进步奖和创新应用奖的获奖数量和比例应满足第七条的规定。
(三) 除应满足第七条规定的比例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和创新应用奖的银奖项目应获得二分之一(含)以上的票数,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和创新应用奖的金奖应获得三分之二(含)以上的票数。满足票数要求但超过第七条规定的比例时,按票数排序,超过比例的票少项目自动获得低一等级的奖。遇有特殊的票数情况(如出现并列排名且超出规定的获奖比例时)按照会员优先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由奖励委员会评审终身成就奖。获奖人的当选票数应达到到会委员总票数的三分之二,且获奖人数不能超过两人,超过时前两名当选。
第九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通过协会网站等媒体公示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的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授奖名单。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奖励办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五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和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项目的实性,以及推荐表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授奖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实质性异议,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奖励办应予受理,成立异议处理专家组。异议处理专家组核实异议材料,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

第四十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一条 奖励办应向奖励委员会主任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裁决,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双方。

第四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委或其成员;评审委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不得转发其他委员。
第十章 授奖工作

第四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批准并公示奖励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授奖名单。

第四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公示和异议处理结果,发布《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公报》,并在当年召开的 全国年会期间,对获得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人员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的工作费用和活动经费,由奖励办专项管理和使用,接受经费资助者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按《卫星导航定位科技奖奖励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布。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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