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导航定位科技奖奖励条例
2018/05/21 14:55
2018年5月18日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卫星导航定位技术领域对科技进步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国卫星导航定位技术综合应用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科技部批准(科奖社证字第0212 号), 设立面向全国的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下设三个奖项:

(一) 卫星导航定位科技进步奖;
(二) 卫星导航定位创新应用奖;
(三) 卫星导航定位终身成就奖。

第三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维护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负责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设立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奖励办公室, 常务理事会决定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二章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下列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一) 在导航卫星系统,尤其是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理论研究、系统设计、设备研制方面突破现有理论,实现科技进步,填补国家空白,提高国产化水平,全面加强我国卫星导航系统在全球的实力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 在卫星导航技术、室内外定位技术、导航地图技术、导航定位应用技术等方面取得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市场转化,实现传统产业技术升级等成果;在科研开发、工程建设、产品制造、标准化制定、市场推广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的项目。
(三) 在工程产品、企业管理、客户服务、商业模式、标准规范、知识传播中采用卫星导航技术和产业相关的创新性理论和实践活动,推广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并取得成效。
(四) 为我国卫星导航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和取得杰出成就的个人。

  卫星导航定位科技进步奖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卫星导航定位创新应用奖设置金奖、银奖、铜奖奖3个等级,卫星导航定位终身成就奖不设等级。
第三章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 会员单位和专业委员会;
(二) 政府科技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
(三) 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的科技管理部门;
(四) 专家顾问团成员。
项目完成单位符合前款条件之一的可不经推荐直接申报。

第十   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附件材料。

第十   评审委员会对推荐项目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效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授奖名单的建议。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科技进步奖和创新应用奖的授奖决议。
奖励委员会直接审议终身成就奖的推荐人选,并做出授奖决议。

第十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规定。

十四   为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 规定。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资金来源于企业或个人的资助。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与出资者相对独立,出资者享在评奖活动中宣传、冠名、成果转化等事项的权益,多名出资者按出资额度分配权益。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 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 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十   参与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给予通报批评和撤销评审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协会五届十次常务理事会2017年5月17日审议通过的《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和《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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