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位置网服务联盟章程
2014/06/27 16: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位置网服务联盟
英文名称:GNSS and LBS Alliance of China
第二条 联盟性质
中国位置网服务联盟(以下简称:中国位联)是致力于推进北斗及卫星导航技术和LBS在民用领域的应用;跨地区、跨部门、非营利性的、为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和市场服务的全国性产业联盟,是在自愿参加的原则下,遵照联盟章程,共同组建的非赢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
中国位联的宗旨是,统筹整合区域和行业位置网,推进室内外导航定位技术和产品应用,扩展位置服务覆盖范围和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位置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促进位置服务的广泛应用,引导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中国位联接受相关部委和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位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位联业务范围: 中国位联将牵头组织卫星导航领域权威科研机构以及北斗产业链中重要企业,开展各类位置网应用推广标准体系的研究,统一的标准规范和服务体系,促进各位置网之间的协调和合作,整体提高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化应用水平。以优势共享、资源集约、平等互利、合作共赢为原则,促进联盟内企业间的有效联动,搭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间的合作平台,通过公共服务、产品测试、项目支持、专利共享、应用推广、统筹服务等多种方式,以行业应用带动社会化应用,以区域示范带动区域应用,形成位置网服务的全国“一张网”格局,促进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快速蓬勃发展。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 中国位联成员单位为GNSS/LBS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应用、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与相关的科研院所、机构。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位联的成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承认并遵守中国位联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
(四)积极参加联盟活动;
(五)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成员单位入盟的程序:
(一)提交入盟申请书;
(二)经中国位联秘书处确认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成员单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成员单位优先享有参加中国位联活动权;
(三)成员单位享有中国位联的所有服务;
(四)成员单位享有对中国位联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成员单位享有退出中国位联的自由。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位联章程和行业道德规范,执行联盟决议;
(二)维护中国位联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和支持联盟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联盟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积极向联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联盟理事会,并交回加入联盟的证书。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中国位联章程的行为,或者有严重损害其他成员单位与中国位联利益的行为,劝其退盟,或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位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联盟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三)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批准、修改协会章程;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位联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理事的,由理事原所在单位提出,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中国位联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中国位联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中国位联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中国位联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联盟的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 中国位联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位联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中国位联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 赞助费;;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中国位联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   
(一)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 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 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 联盟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二十七条 联盟财务在 设立专项,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财务结算中心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位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中国位联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中国位联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位协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位联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中国位联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位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中国位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位联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位联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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