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地图管理条例(草案)》
3sNews
2015/11/12 16:17
11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草案)》。草案对地图编制、审核、出版等作了规定。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已经酝酿了多时,早在2012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就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今,历经三年的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草案)》终于要正式出台了。
前不久,3sNews还曾对国内的问题地图进行了专门报道——问题地图猖獗,是监管不严,还是罚得太轻?报道指出了国内地图领域普遍存在着乱象,监管有待加强。如今,地图管理条例的出台,有望整治地图市场监管难、违法成本低的局面,改善地图市场环境。
  《地图管理条例》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能会觉得有些遥远,也不知道这样的条例和自己的工作、生活有什么关系。其实不然,一张地图的质量和一个国家的主权、安全、利益等息息相关。出版或发布的地图中时有出现了错误标识的问题,比如把某个岛屿遗漏了,把某地本属于中国的领土划到外国了等。这些在地图上看似微不足道的错误,被曝光后都引发了舆论的轩然大波,这其实充分说明地图的重要性,说明它的正确、严格、权威,与一个民族的感情紧密相连。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草案)》,强化了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明确了国家实行互联网地图数据备案制度,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地图出版、使用过程中的准确、严格和权威,避免出现各种混乱情况,导致对国家主权完整带来损害,也对公众造成误导。
  《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了地图编制活动,规定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明确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条例》规定,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已经说明地图和国家利益紧密相关,不可分割。
  在这个基础之上,《条例》还确立了地图审核制度,明确出版、展示、登载、进出口地图应当送审,设立地图分级审核制度,明确审核内容、送审主体和审核程序。《条例》规定使用公益性地图,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应当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此外,还要求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应当经保密技术处理。《条例》明确地图出版准入制度,规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还有哪些地图管理法规?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人大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奠定了我国测绘法律体系的基础,在随后的十多年里,《测绘法》进行过多次修订,国务院还先后颁布了《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还印发了《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通过国土资源部出台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地方测绘法规;省级人民政府陆续出台了政府规章以及大量规范性文件。
其中,《测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第四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地图管理条例(草案)》对公民个人和国家、政府,都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对于完善地图管理市场,增强公民国家版图意识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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