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三年,《测绘法》修正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3sNews
2015/07/17 09:0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开始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果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可以在2015年8月14日之前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
  1989年,国务院公布《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测绘行政法规,测绘工作开始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人大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奠定了我国测绘法律体系的基础。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测绘法》。2012年,恰逢《测绘法》修订颁布十周年,国务院在当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将《测绘法》修订工作列为调研论证类项目,这标志着我国将再次修订《测绘法》。2014年,《测绘法》修订纳入国家安全立法体系,经过论证、协调、修改等工作,于12月底形成了《测绘法》修正案草案初稿。
  2015年,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起草了《测绘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收到送审稿后,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并从2015年7月15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推进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和广泛应用”的总要求,立足于我国测绘地理信息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新问题,坚持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原则,主要思路是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监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协调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严格法律责任。
  对于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地理信息安全防控技术体系;地理信息生产、使用单位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提供、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禁止非法获取、持有、转让、转借、提供、买卖、使用以及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传、标注、传输和发布涉密地理信息;明确监督检查措施。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基准站安全管理的内容,规定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用于测绘基准的基准站的管理;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建立符合要求的数据接收、处理、存储、传输、使用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基准站建设实行备案管理。
  对于业界关心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产业发展,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推动地理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共建共享,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理国情监测。
  在简政放权方面,征求意见稿取消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和基础测绘规划备案,并下放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关于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对危害地理信息安全和涉及基准站的违法行为等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加大了对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违法测绘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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